
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团结巷5号

1951年9月,建立了平地泉镇人民法院,内设刑事审判组、民事审判组、人民接待室、行政档案管理室、机要管理室。到2013年法院内设及派出机构21个,内设机构有办公室、纪检监察室、政工科、机关事务管理科、研究室、审判管理办公室、立案庭、刑庭、行政庭、民一庭、民二庭、民三庭、审监庭、执行局、法警大队;派出机构有马莲渠乡人民法庭、白海子镇人民法庭、交通法庭、桥东法庭、虎山法庭、治安和物业巡回法庭。

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始建于1954年,辖区面积3910平方公里,人口22.2万。全院现有人员编制63名。法院内设有政工科、执行局、办公室、研究室、立案庭、刑事审判庭、民事审判一庭、民事审判二庭、行政审判庭、审判监督庭、监察室、巡回审判法庭、交通事故审判法庭(派出法庭)十三个机构,下设贲红人民法庭、土牧尔台人民法庭、红格尔图人民法庭三个基层人民法庭。为加大案件调解力度,院内设立了庭前调解室。

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

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

巴彦淖尔市中院前身为绥远省人民法院陕坝分院,成立于1950年,1953年更名为绥远省人民法院河套行政区分院,1958年改为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,1967年实行军管,1972年恢复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,2004年,改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全市有7个基层法院,33个人民法庭,年均受理各类案件22000件左右,其中中院1800余件。近三年的受案数年均递增5%左右,列盟市法院第5位。全市法院现有干警844人,其中有政法专项编制818个,实际在编766人,其余均为事业编制人员。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警152人,占总人数19.8%;中共党员664人,占86.7%。

乌海市司法局是乌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,其职能:一是管理劳教工作,贯彻执行党的“教育、挽救、感化”的劳教工作方针,做好劳教人员的思想行为转化工作;二是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,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;三是指导管理律师、公证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,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,维护国家、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;四是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,贯彻党的“调防结合,以防为主”的工作方针,减少纠纷,预防犯罪;五是指导协调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;六是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;七是指导管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,为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;八是指导管理司法考试、司法鉴定工作,确保国家司法考试顺利实施,保障司法鉴定正确开展。

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。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,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,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服务,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的职责。承担着为经济建设、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;深化深入普及法律常识,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的职能;强化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职能;强化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职能。

(一)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;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监督实施。 (二)负责组织、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。 (三)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。 (四)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,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。

职能职责 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;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要点,并组织实施。 2、管理海拉尔劳动教养管理所,指导、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工作。 3、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检查各旗市区、各行业普法、依法治理工作。 4、指导监督律师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;指导市律师协会、公证协会的工作。 5、审批旗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、注销;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、基层司法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。 6、指导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。 7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成人法学教育和函授辅导站工作。 8、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、弹药、服装、车辆等物资装备;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、财务工作。 9、负责市司法局所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。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研究拟定全盟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、规章,编制全盟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(二)管理锡盟锡林浩特监狱和锡盟劳教所,指导监督锡盟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。 (三)制订全盟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,组织、指导、协调依法治盟和各旗县市、地方、行业、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。 (四)管理全盟律师、公证机构,指导监督律师、公证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工作,指导全盟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的工作。 (五)指导全盟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工作、基层司法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;指导有关协会工作;指导管理全盟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。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编制全盟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(二)管理、指导乌兰浩特监狱工作。 (三)制定全盟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各旗县市、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。 (四)管理律师、公证机构,指导监督律师、公证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工作。 (五)指导全盟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员、基层司法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。 (六)管理全盟司法行政系统枪支、弹药、服装、车辆等物资装备,指导全盟司法行政计划、财务工作。 (七)负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。 (八)指导全盟司法行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;按管理权限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;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人事、机构编制;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;负责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;按管理权限协助旗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。 (九)负责全盟国家司法考试工作。 (十)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